全国劳模:
由地方政府推荐:
国务院于1989年4月颁布的《关于召开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》称:“热爱祖国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有以下条件者,可入选劳模:(1)在企业发展生产,深化改革,改善经营管理,提高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;(2)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;(3)在科研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……(9)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。”这个评选标准基本延续到今天。
而评选标准的第一条,很容易地把厂长、经理等企业负责人推上光荣榜。也正因为如此,1989年全国劳模大会筹委会硬性规定:在各地评选的人员比例中,一线工人不得少于32%。
全总评选:
劳模评选不是工会系统“独家包干”,而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0余家部委协同成立“表彰筹备委员会”,由于劳模的主体为职工,该会的办公室就设立在全总,负责日常工作。因此,评选的范围是大大超过工会系统的。
一般工人系统评劳模,领导评先进工作者。
“五一劳动奖章”和“五一劳动奖状”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表彰在技术创新、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,是中国工人阶级最高奖项之一。评选办法和劳模差不多,也是由全总牵头。
一般来说,全国劳模更少一点,一般评全国劳模时“五一劳动奖章”获得者优先。